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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