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79號
SLDV,92,訴,379,200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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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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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