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59號
SLDV,92,補,59,200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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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   告  蔡錫輝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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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