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02號
CHDM,106,單禁沒,102,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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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
第86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肆零貳貳公克)及其所用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 第862 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40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銷 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世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862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又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 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8001 04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該透明結晶係屬違禁物,不問是否 屬於犯人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 種方式,均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 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上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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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