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76號
SLDV,92,聲,276,200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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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維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九0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 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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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