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送達代收人 李宛珊
相 對 人 葆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柒佰柒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F0
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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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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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壹拾玖萬零壹拾壹元 │ │
│ 一 ├─────────┼────────────┼─────┤
│ │送達郵費 │伍佰捌拾玖元 │ │
│ │ │(不含退郵四百三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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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柒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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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壹拾玖萬零柒佰柒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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