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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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六之一號
卓源圖
甲○○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六之一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陳彥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任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認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 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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