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439號
SLDV,91,訴,1439,2003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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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   告 台灣會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艷秀
  訴訟代理人 邱麗雲
  被   告 大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吉元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五一巷十九號一樓,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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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會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