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 告 台灣會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艷秀 訴訟代理人 邱麗雲 被 告 大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吉元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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