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 告 神爵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四樓
被 告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二三巷十五弄十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原告訴之聲明減縮後之金額六十一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與原告之真意六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八元不符),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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