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27號
SLDM,89,重附民,27,200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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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奇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鑫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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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