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奇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鑫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