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498號
KLDV,91,訴,498,200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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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康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原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一三三巷三號一樓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叁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玖拾萬
壹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康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洋建設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  日起陸續邀同被告甲○○丙○○乙○○○丁○○戊○○等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借貸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九百零五萬元,並約定利  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九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如有一期到期未  履行,原告得不經催告及免行意思表示而逕行終止本約,追償本息暨違約金。詎  被告康洋建設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起陸續滯繳借款,經原告向鈞院聲請強制執  行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甲○○、丙  ○○、乙○○○丁○○戊○○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與被告康洋建設公  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  付前揭款項。
三、證據:提出借據六紙、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一份。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康洋建設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乙○○○丁○○、戊○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六紙、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  表一份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
~B   法 官 林玉珮
~B   法 官 王美婷
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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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