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家
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莫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