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95號
CYDV,92,聲,295,200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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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盧世欽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一六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存單號碼FC0000000)號准以同銀行等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一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曾提供中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一百萬元,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 六0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將屆期,願提供該銀行同等金額 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一號、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0七號 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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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