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 台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二十五萬四千三百四十四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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