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黃洪秋子住嘉義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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