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2號
CYDM,93,附民,12,200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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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黃洪秋子住嘉義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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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