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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486號
TNEV,92,南簡,486,200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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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八六號
  原   告 甲○○○○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玖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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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