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六О號
原 告 竑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朝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宣貿易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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