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九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陳嘉萍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肆元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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