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431號
TNEV,92,南小,431,200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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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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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