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台南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福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