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七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章成驥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並 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當事人是否適格,應以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非以法 院判決之結果為準。本件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及聲明觀之,伊係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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