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貳付、骰子捌顆、抽頭金新台幣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正事實欄第二行:「::連續提供其位於台南市○○○路○段 四九二號租處二樓,並聚集不特定賭客以麻將為賭具賭博財物::」等語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1、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賭客孫秀琴、陳連福、沈婕妤、彭于維、黃添丁、王秀琴、黃婷逸等 人於警訊之證述。
3、現場查獲之麻將二付、骰子八顆、抽頭金新台幣(下同)三百元、賭資一萬 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