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秩字第三二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
歸警刑社字第○九二○○○○六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五分許。(二)地點:台南縣仁德鄉仁愛村八八六號(儂來網咖店)。(三)行為:被移送人甲○○係公共遊樂場所即儂來網咖店之管理人,縱容未滿十八 歲之少年林文獻(七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生)、林邦偉(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生)等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