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秩字第二四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南市
警三刑社字第○九二○○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二)地點:臺南市○○街○段四○三號一樓(紅螞蟻電腦資訊生活館)。(三)行為:被移送人甲○○係公共遊樂場所即紅螞蟻電腦資訊生活館之負責人,縱 容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鄭寓翔(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生)、鄭政毅(七十七年 九月九日生)、王志宏(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蔡喬宇(七十八年七 月二日生)、吳吉明(七十五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