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1年度,1035號
TNEM,91,南簡,1035,200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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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О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一二
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台南縣後壁鄉平安村三十六號「保順工程行」之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負 有據實登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製作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納稅義務人。竟意圖逃漏稅捐,明知王國勇於民國(下 同)八十九年間並未在「保順工程行」工作及領取薪資,竟在其業務上作成之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虛偽登載偽造王國勇於八十九年間在該公司工作向其 支領工資共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元,並分別持該內容不實之扣繳憑單填製 「保順工程行」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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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