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商‧裘克公司(Joker, Inc.) 代 表 人 喬伊絲D‧史康樂(Joyce D. Slocum)(秘書)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