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540號
TPBA,91,訴,540,2003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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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商‧裘克公司(Joker, Inc.)
  代 表 人 喬伊絲D‧史康樂(Joyce D. Slocum)(秘書)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
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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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裘克公司(Joker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裘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