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514號
TPBA,91,訴,514,200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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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六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壽萱(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公司新任負責人甲○○,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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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