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30號
TNDV,106,司,30,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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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南雄
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聲請選任清
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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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