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南雄
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聲請選任清
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