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律師 林仲豪律師 戴勝利律師被上訴人 李秋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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