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3號
TNDV,106,再,3,2017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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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王成元
送達代收人 陳志麟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
訴人即再審被告蘇祥盛間再審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
事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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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