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吳麗雲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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