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上字,106年度,5號
TNDV,106,保險簡上,5,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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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麗雲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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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