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6年度,62號
TNDV,106,事聲,62,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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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王元璧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國隆間因106年度事聲字第62號確定訴訟
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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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