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2號
CHDM,106,交簡附民,22,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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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灶城
      李明仁
      李明勇
      李正芬
      李純芬
被   告 楊建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55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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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