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六七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宅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二百七十
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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