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帳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1號
TNDV,105,訴,291,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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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陳英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許佩霖律師
被   告 薛世龍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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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