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27號
TNDV,105,訴,2027,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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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7號
原   告 方裕國
      方順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李炳堯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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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