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6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歐吉秀、歐文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業據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提出反訴起訴狀,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反訴原告未於反訴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台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查報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
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
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如為上開法文限制之範圍,縱繳納裁判費,仍屬
非合法,亦將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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