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56號
TNDV,105,訴,1656,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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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6號
訴原告
即被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歐吉秀歐文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業據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提出反訴起訴狀,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反訴原告未於反訴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台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查報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
  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
  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如為上開法文限制之範圍,縱繳納裁判費,仍屬
  非合法,亦將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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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