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林宥亘
原 告 林奕孚
前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林佳璋
被 告 林伯峻
被 告 林瑗倪
被 告 林逸生
被 告 林奐丞
被 告 林衍均
被 告 林俐廷
被 告 陳奕儒
被 告 林逸麟
被 告 邱林淑櫻
訴訟代理人 邱慶祥
被 告 林春櫻
被 告 林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