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2495號
TPEV,92,北簡,2495,200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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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何建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四九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
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五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因案外人江素靜邀同被告 簽定青年創業貨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借款動用期間 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五.八五計付,嗣後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通告日起改按新通告基本 放款利率機動調整計付(目前其利率為百分之八.五二O),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利息按月計付。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照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料案外人江素靜貸款本息僅繳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 日未依約立即清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三十七萬三千 三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債權附表、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不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陳明願供擔 保假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張宇樞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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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