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903號
TPEV,92,北簡,1903,200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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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О三號
  原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郭建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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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