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6年度,48號
GSEV,106,岡小,48,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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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峨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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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