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 告 梁弘霖訴訟代理人 黃玟榤 查名邦律師被 告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