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裴氏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聖佳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29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 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