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醫易字,106年度,1號
TNDM,106,醫易,1,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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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醫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蘋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醫
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蘋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醫技 人員,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在該院為告訴人陳王月 女作大腸直腸篩檢檢查,負責灌入鋇劑(顯影劑),應注意 並能注意將灌入鋇劑所使用之導尿塑膠管伸入時應緩慢不得 刺破大腸,且受檢者若因此檢查致大腸有破洞之可能者,應 即作確認檢查俾及時治療,免得傷口惡化,竟疏於注意及此 ,在完成導尿塑膠管伸入大腸內時,不慎刺破告訴人大腸, 致告訴人當場即叫很痛、很痛,被告即停止動作,再問告訴 人可否忍受?告訴人說可以後,被告即接著灌入鋇劑,完成 灌入鋇劑後,即由放射科醫師陳建達前來作大腸直腸篩檢檢 查,惟陳建達(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疏於注意此時告 訴人大腸已有破洞,導致鋇劑外流於腹腔內,嗣過很久,告 訴人仍告知被告肚子痛,被告即說做檢查都會肚子痛,痛一 下就好了,檢查完告訴人上完廁所,返回後告知被告伊排出 之鋇劑是淡淡的粉紅色,並問被告鋇劑是什麼色?被告以為 告訴人原就有大腸出血才作檢查而不以為意,回稱:白色。 翌日(一○三年二月十八日周二)告訴人因肚子疼痛仍至醫 院告知被告伊肚子不舒服會痛,要找醫生,被告仍不以為意 僅告知主治醫師李學真周三才有看診,致告訴人不知嚴重性 ,遲至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周三),再由主治醫師李學真 檢查發現大腸破洞,而轉院至成大醫院手術,因直腸切除部 分太接近肛門,而須改用人造肛門之重傷害,其間復有腸阻 塞併腸沾黏須手術。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 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依告訴人陳王月女之指訴,其認被告陳瑋蘋涉犯業務過 失重傷害犯行係發生於一○三年二月十七日,然告訴人具狀 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之日期為一○四年五月八日 ,此有刑事告訴狀一份附於該署一○四年度醫他字第十一號 業務過失傷害卷內可稽,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告訴代 理人雖稱: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尚不知被告的姓名,所以沒 有辦法可得確定,是偵查開庭的時候才知道被告是誰等語( 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惟查,告訴人於偵查中指稱:一○ 三年二月十七日幫伊做大腸直腸篩檢檢查是在場之陳瑋蘋; 她幫伊灌注時伊感覺很痛,做好之後還是很痛,她告訴伊等 一下就會好一點,可是等一下還是很痛,隔天伊去找她;被 告沒有跟伊說如果還會痛記得回診,她只說有人也會痛,痛 痛就好了,伊星期二再去醫院要看醫生,被告說醫生沒看診 ,要伊星期三來看診;星期三伊去看診,醫生檢查完後說伊 大腸穿孔,鋇劑都流到外面了,還報給伊看等語(見偵三卷 第五頁反面、偵四卷第五十一頁正、反面)。則由告訴人前 揭證詞以觀,告訴人於一○三年二月十七日接受大腸鋇劑攝 影檢查後,於翌日即曾因為肚子持續疼痛而返回高雄榮民總 醫院臺南分院詢問被告,並告知被告其肚子不舒服會痛,欲 找醫生檢查,後因被告告知醫師星期三始有門診,乃再改於 同年月十九日回診,經醫師檢查發現為大腸穿孔等情,堪徵 告訴人至遲於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即已確知被告之業務過失 重傷害犯罪行為,雖對被告之姓名無從詳知,惟就被告係何 人、及身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醫技人員之身分既已知 曉,被告之身分即屬可得確定。告訴人竟遲至一○四年五月 八日始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欲對被告即「高 雄榮總臺南分院在一○三年二月十七日為告訴人進行灌注鋇 劑之技術人員」提出本件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告訴(見偵一 卷第三頁反面),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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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