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軍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崑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崑揚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條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為:「現役軍 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 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 事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第2項同時經修正公布為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除第1條第2項 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是現役軍人 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以 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至103年1月13日軍事審判 法第1條第1項第2款施行後,即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另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 用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 崑揚於104年1月7日入伍服役,於105年5月1日退役,業據其 陳稱在卷(詳偵卷第14頁反面),並有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 統人員基本資料查詢1份附卷可參(詳偵卷第9頁),而被告 所涉為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之罪,雖非屬陸海空軍刑 法第44至46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然依上開說明,自103年 1月13日起,即應適用修正後軍事審判法之規定,由普通法 院追訴、處罰,故本院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之無故離去職 役逾6日罪。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現役軍人,未能重法守紀,僅因先前違紀遭 到部隊記過懲處,一時情緒不佳即逕自逾假未歸,無正當理 由離去職役長達9日,影響軍隊士氣、紀律及人員安全管控 ,惟念其為其父尋獲後,主動表示要前往憲兵隊投案、接受 調查,犯後亦坦承犯行,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並考量其於檢察官命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後,僅履行2小時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警惕。
五、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第13條 ,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