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846號
TCEV,92,中簡,846,200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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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六號
  原   告 甲○○○○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七萬零四百四十七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八百三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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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