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 律師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
陸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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