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833號
TCEV,92,中簡,833,2003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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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 律師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
   陸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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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