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498號
TCEV,92,中簡,498,200303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被   告 興家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朕端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 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二月二 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1/1頁


參考資料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家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