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真正住、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