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261號
TCEV,92,中小,261,200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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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真正住、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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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